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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网络管理条例
2016-05-09 09: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HNNUNET,以下简称校园网络)以及经济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网络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校园网络是为全校教学、科研、管理及生活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CERNET)及商业网络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连,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全校各学院、部、处、重点实验室和全校师生员工。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运行职责

       第三条 网络信息管理中心全面负责校园网络的发展规划和建设。对网络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等做出决策,并报学校审批决定。

       第四条 网络信息管理中心全面负责校园网络运行、管理和发展规划及实施,保证主干网络的畅通,指导各单位进行部门网络的建设和提供接入主干网络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 各学院、各部门必须有一名部门领导分管网络工作,对本单位网络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确定一名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网络设施和正常运行。

       第六条 各学院、各部门在学校统一规划和指导下,按有关技术要求和规定进行本部门网络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部门网络,学校有权拒绝其加入主干网。

       第七条 需要扩充网络的部门应向学校提交申请和规划,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入网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下级子网或与校外单位连网,不得私自发展校外用户,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校园网络开展商业性活动。如有此类事情发生,学校有权加以制止,并拒绝其加入校园网络。各部门网络如连接除校园网络外的其它出口,必须报学校备案。

        第三章 用户与IP地址

       第八条 校园网络的使用坚持“鼓励使用,合理分担,促进发展,杜绝滥用”的非赢利性原则。对所有使用网络的教职工、学生均按照学校的规定交纳有关费用,收取的费用作为校园网络运行维持维护费用的补充。

       第九条 学校对校园网络的用户管理采用实名认证方式。凡使用校园网络的人员,必须注册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园网络用户,并到网络信息管理中心确认,方可在接入校园网络的任何一台计算机上登录连接到外网。

      第十条 上网用户名和密码是上网的标识,必须注意保管,避免被人窃用。如密码被盗用或篡改,应立即报告网络中心做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 校园网络的IP地址和域名由学校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二条 需要固定IP地址做特定用途的部门,须向学校申请,由学校按需分配。该单位应切实负责在该IP地址下的网络安全,严格使用由学校分配的IP地址,不得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如有违反,学校有权切断乱设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 网络安全与处罚

      第十三条 校园网络上的所有信息,均接受并配合公安厅、教育厅和学校等上级信息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连入校园网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络的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并与学校签署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协议并自觉遵守协议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个人用户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BBS站或类似的公开信息发布站点。

       第十六条 确需在校园网络上设立BBS站或与BBS类似的公开的信息站点,设立公共文件服务器或Web服务器的单位,应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指定专人负责,报学校审查批准备案后方可设立运行,并接受学校的监督,提供的信息只能限于教学科研交流、学生管理范畴,不得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及国家安全或违反道德的内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游戏站点或纯娱乐性的、与校园网络宗旨相悖的站点。一经发现,学校有权将其从校园网络上隔离出去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校园网络网站中任何页面上不得进行商业性链接,只能进行有利于学校教学、科研、宣传与发展的链接,任何链接均需向学校备案。

       第十九条 不得将校园网络内的服务器向外出租或提供给校外单位使用,的确要向外提供服务的,必须经学校批准并备案。

       第二十条 网络信息管理中心和各网络使用部门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如发现危害校园网络安全运行的隐患子网和计算机,学校将提出警示,直至停止其入网。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本单位上网人员思想品德教育和道德心理教育,各级领导、有关部门,特别是辅导员、班主任和研究生导师等应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落实思想工作,发现问题要加以引导,及时处理解决。

       第二十二条 各个校园网络用户和管理者,均应遵守本管理条例。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注册账号和密码、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通过校园网络对他人构成侵害等违反本条例的网络使用部门和个人用户,学校将依照情节轻重予以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园网络主干网的所有设备,包括光缆及其附属配件、交换机等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设备,由网络信息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损坏、随意搬动和设置,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学校。

        第二十四条 分布在各单位的网络设备、信息点模块、网络布线,由所使用单位负责安全管理,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损坏、随意搬动,发现属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使用单位负责修复。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在进行场地装修、变更使用性质时,应及时报告网络信息管理中心进行网络测试,并和责任人签署保护协议后,方可进行施工或变更,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自行负责;因校外公司承揽的工程造成的损失,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损失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及宿舍的网络,后勤集团应提供交换机供电,宿舍管理员有责任检查各宿舍内信息插座、网络线路的安全。网络设备在公共办公室的,不得随意改变网络设备的物理位置、机柜内跳线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学校。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爱护通信线路和设备,校园网络通信线路和设备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条例由网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对于特殊的未尽事宜,制定新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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