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借用制度:
校内单位借用一般仪器设备由中心主任及相关领导批准后可办理借用手续,借还时需对仪器进行认真检查,方可办理借还手续。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确需借用时,借用单位必须有正式介绍信,经 中心主任审批报设备处同意后方可借出。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并按规定向设备处交纳费用。仪器设备收回时,借出单位必须对仪器设备进行认真检查,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理或赔偿。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计量校准仪器设备均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校长批准。
二、 赔偿制度:
全校师生应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工具,节约实验材料,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时,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并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校保卫处和设备处报告。对造成仪器设备、工具器材损坏和丢失的按如下规定处理:
1、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工具器材损失应予赔偿:
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制度要求操作的;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仪器设备、工具器材的;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工具、器材的;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的;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工具、器材损坏或损失的。
2、 因责任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办法:
对丢失单价200元以下使用期一年以上的工具和仪器原则上按实际价值的100%赔偿。
对单价200元以上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计价应按:
①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②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③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能使用的应按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费;
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
3、对故意损坏、破坏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严重程度再给与1~5倍惩罚。